(1994年7月5日第(di)八屆全(quan)國人民(min)代表(biao)大(da)會常務委員(yuan)會第(di)八次(ci)會議通(tong)過)
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八號)
《中(zhong)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勞動法》已由中(zhong)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第八(ba)屆全國人民(min)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第八(ba)次會議于1994年7月(yue)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yue)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4年(nian)7月5日(ri)
目錄
第一(yi)章 總則
第二(er)章(zhang)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lao)動(dong)合同(tong)和集體合同(tong)
第(di)四(si)章 工(gong)作(zuo)時間和休(xiu)息休(xiu)假(jia)
第五章(zhang) 工資(zi)
第六章(zhang) 勞(lao)動安全(quan)衛生(sheng)
第(di)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zhang) 社(she)會保險(xian)和(he)福(fu)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shi)二(er)章 法律責(ze)任
第十三章(zhang)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保護勞動(dong)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dong)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she)會主義(yi)市場經濟(ji)的勞動(dong)制度,促進經濟(ji)發(fa)展和社(she)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tiao) 在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xia)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lao)動關系(xi)的勞(lao)動者,適用本(ben)法(fa)。
第(di)三條 勞動者享(xiang)有平等(deng)就業(ye)和選擇職業(ye)的(de)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de)權利、休(xiu)息休(xiu)假(jia)的(de)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de)權利、接受職業(ye)技能培(pei)訓(xun)的(de)權利、享(xiang)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de)權利、提請勞動爭議(yi)處理(li)的(de)權利以(yi)及法律規定的(de)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di)四條(tiao) 用人單(dan)位應當依法(fa)建立(li)和(he)完善規章制度(du),保障勞(lao)動(dong)者(zhe)享有勞(lao)動(dong)權利和(he)履行勞(lao)動(dong)義(yi)務。
第五條 國家(jia)采取各(ge)種(zhong)措施,促(cu)進勞(lao)(lao)(lao)動(dong)(dong)就業,發展(zhan)職(zhi)業教育,制定勞(lao)(lao)(lao)動(dong)(dong)標(biao)準,調節社會(hui)收入,完善社會(hui)保(bao)險,協調勞(lao)(lao)(lao)動(dong)(dong)關系,逐(zhu)步提高勞(lao)(lao)(lao)動(dong)(dong)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liu)條 國家提倡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參加社會(hui)主義(yi)(yi)義(yi)(yi)務勞(lao)(lao)(lao)動(dong),開展勞(lao)(lao)(lao)動(dong)競(jing)賽和(he)合理化建議活動(dong),鼓(gu)勵和(he)保(bao)護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he)發明創(chuang)造,表彰和(he)獎勵勞(lao)(lao)(lao)動(dong)模范和(he)先進工作者(zhe)。
第七條 勞動者(zhe)有(you)權依法(fa)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dong)者的(de)合法權(quan)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zhan)活動(dong)。
第八條(tiao) 勞動(dong)者依照法(fa)律(lv)規定,通過職(zhi)(zhi)工(gong)大會(hui)、職(zhi)(zhi)工(gong)代(dai)表大會(hui)或(huo)(huo)者其(qi)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huo)(huo)者就保護勞動(dong)合法(fa)權益與用人單位(wei)進(jin)行(xing)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lao)動行政(zheng)部門主(zhu)管全國勞(lao)動工作(zuo)。
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zheng)府(fu)勞動行政(zheng)(zheng)部門主管本(ben)行政(zheng)(zheng)區域內的(de)勞動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guo)家通(tong)過(guo)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da)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ye)、事業(ye)組(zu)織(zhi)、社(she)會(hui)團(tuan)體在(zai)法律(lv)、行政法規規定的范(fan)圍內興(xing)辦產業(ye)或者(zhe)拓展經營(ying),增(zeng)加就(jiu)業(ye)。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jiu)業(ye)(ye)和從(cong)事個體經營實現就(jiu)業(ye)(ye)。
第十(shi)一條 地(di)方各級人民政府(fu)應當(dang)采(cai)取措施,發展多種(zhong)類型的(de)職業(ye)介紹機構(gou),提供就業(ye)服務。
第十二(er)條 勞動(dong)者就業,不(bu)因民族、種(zhong)族、性別、宗教(jiao)信仰不(bu)同(tong)而受歧視。
第(di)十三條 婦(fu)(fu)(fu)女享(xiang)有與(yu)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jia)規定(ding)的不(bu)適合婦(fu)(fu)(fu)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bu)得(de)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fu)(fu)(fu)女或者提高對(dui)婦(fu)(fu)(fu)女的錄用標準。
第(di)十四條 殘(can)疾人(ren)(ren)、少(shao)數民族人(ren)(ren)員、退(tui)出(chu)現役的(de)軍人(ren)(ren)的(de)就業(ye),法(fa)律、法(fa)規有特別規定的(de),從其(qi)規定。
第十(shi)五(wu)條 禁止用人(ren)單位招用未(wei)(wei)滿16歲的未(wei)(wei)成年人(ren),必(bi)須(xu)依照國(guo)家有(you)關規定,履行(xing)審(shen)批手續,并保障其接(jie)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di)十六條(tiao)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dan)位確立勞動關(guan)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jian)立勞(lao)動(dong)(dong)關系應(ying)當訂立勞(lao)動(dong)(dong)合同。
第(di)十七(qi)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ying)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yi)致的原(yuan)則(ze),不(bu)得違(wei)反法律、行政(zheng)法規的規定。
勞(lao)動合同依法訂立即(ji)具有(you)法律約束(shu)力(li),當事人必須履行勞(lao)動合同規定的(de)義務(wu)。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wei)反法律、行(xing)政法規的勞動合同(tong);
(二(er))采取欺詐、威脅(xie)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xiao)的(de)勞動合(he)同,從訂立的(de)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shu)力。確認勞動合(he)同部(bu)分無效(xiao)的(de),如果(guo)不影(ying)響其余部(bu)分的(de)效(xiao)力,其余部(bu)分仍然有效(xiao)。
勞(lao)(lao)動合同的(de)無效,由勞(lao)(lao)動爭議或(huo)者(zhe)人(ren)民(min)法(fa)院確認。
第十(shi)九條 勞動合同應(ying)當以書面形式訂立(li),并具(ju)備以下(xia)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lao)動保(bao)護和勞(lao)動條件;
(四(si))勞動報酬(chou);
(五)勞動(dong)紀律;
(六(liu))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wei)反勞動合(he)同的責(ze)任(ren)。
勞(lao)動合同(tong)除前款規(gui)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qi)他內(nei)容(rong)。
第二十(shi)條 勞動合同的期(qi)限(xian)分為(wei)有固(gu)定期(qi)限(xian)、無固(gu)定期(qi)限(xian)和以完成一定的工(gong)作為(wei)期(qi)限(xian)。
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在同(tong)(tong)一用人(ren)單位(wei)連續工作(zuo)滿10年以上,當事人(ren)雙方同(tong)(tong)意續延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tong)的(de)(de),如果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提出訂立無固(gu)定限期的(de)(de)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tong),應當訂立無固(gu)定限期的(de)(de)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tong)。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he)同可以約定試用期(qi)(qi)。試用期(qi)(qi)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dong)(dong)合同當(dang)事人(ren)可以(yi)在勞動(dong)(dong)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ren)單位(wei)商(shang)業秘(mi)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er)十(shi)三條(tiao) 勞(lao)(lao)(lao)動合同期滿或者(zhe)當事人約定的(de)勞(lao)(lao)(lao)動合同終止(zhi)條(tiao)件出現,勞(lao)(lao)(lao)動合同即行終止(zhi)。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dong)合(he)同(tong)當(dang)事人協商一致,勞動(dong)合(he)同(tong)可以解(jie)除(chu)。
第二十五條 勞(lao)(lao)動(dong)者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的,用人(ren)單位可以解除勞(lao)(lao)動(dong)合(he)同:
(一)在試用(yong)期間被證(zheng)明不(bu)符(fu)合錄(lu)用(yong)條(tiao)件的(de);
(二(er))嚴重違反勞動紀(ji)律或者用(yong)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zhi)、營私舞(wu)弊,對(dui)用人單位利(li)益(yi)造(zao)成造(zao)成重大損(sun)害(hai)的;
(四)被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er)十六條 有下(xia)列(lie)情形之一(yi)的(de),用人單位可以解(jie)除(chu)勞動(dong)合同,但是應當提前(qian)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dong)者本人:
(一)勞動者(zhe)患病或者(zhe)非因(yin)工負傷,醫(yi)療期滿(man)后,不能(neng)從(cong)事(shi)原工作(zuo)也不能(neng)從(cong)事(shi)由用人(ren)單位另(ling)行安排的工作(zuo)的;
(二)勞動者不(bu)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zheng)工作崗位,仍不(bu)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lao)動(dong)合(he)(he)(he)同訂立時所依據(ju)的客觀(guan)情況發生重大變(bian)化,致使原勞(lao)動(dong)合(he)(he)(he)同無法(fa)履行,經(jing)當事(shi)人協商不能就變(bian)更勞(lao)動(dong)合(he)(he)(he)同達成協議的。
第(di)二(er)十(shi)七條 用人(ren)單位瀕臨破產(chan)進行法(fa)定整(zheng)頓期間或者生產(chan)經營(ying)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xu)裁減(jian)人(ren)員的,應當提(ti)前30日向工(gong)會(hui)或者全體員工(gong)說明情(qing)況,聽取工(gong)會(hui)或者職工(gong)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men)報告后(hou),可(ke)以裁減(jian)人(ren)員。
用人(ren)單位依(yi)據(ju)本(ben)條規定裁(cai)減人(ren)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ren)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bei)裁(cai)減人(ren)員。
第(di)二(er)十八條(tiao)(tiao)(tiao)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fa)第(di)二(er)十四條(tiao)(tiao)(tiao)、第(di)二(er)十六條(tiao)(tiao)(tiao)、第(di)二(er)十七條(tiao)(tiao)(tiao)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zhao)國家(jia)有關規定給(gei)予經(jing)濟補償。
第(di)二十(shi)九條(tiao)(tiao) 勞動者(zhe)有(you)下列情(qing)形之一(yi)的(de)(de),用人單位不得(de)依據本法第(di)二十(shi)六(liu)條(tiao)(tiao)、第(di)二十(shi)七(qi)條(tiao)(tiao)的(de)(de)規定(ding)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或(huo)(huo)者因工負傷并被(bei)確認(ren)喪失或(huo)(huo)者部分喪失勞(lao)動(dong)能力的;
(二)患(huan)病或者負傷,在規定(ding)的(de)醫療期內的(de);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ru)期的;
(四)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規(gui)定(ding)的(de)其他情形(xing)。
第三(san)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dong)合(he)同,工會認(ren)為不適當的,有權提(ti)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huo)者勞動(dong)合(he)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chu)理;勞動(dong)者申請仲裁(cai)或(huo)者提(ti)訟的,工會應當依(yi)法給予(yu)支持和幫助。
第(di)三(san)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勞動(dong)者可以隨時(shi)通知(zhi)用人單(dan)位解除勞動(dong)合(he)同:
(一)在試用期內(nei)的;
(二(er))用人(ren)單位以(yi)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xian)制人(ren)身自由(you)的(de)手段(duan)強迫勞動的(de);
(三)用人(ren)單位未按照勞動合(he)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企(qi)業職(zhi)(zhi)工一方與企(qi)業可以就勞動(dong)報酬(chou)、工作時間、休息(xi)休假、勞動(dong)安(an)全(quan)衛生、保(bao)險福利(li)等(deng)事項(xiang),簽定集(ji)體合(he)同。集(ji)體合(he)同草案應當提交職(zhi)(zhi)工代(dai)表大會或者全(quan)體職(zhi)(zhi)工討(tao)論通過。
集(ji)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zhi)(zhi)工與企(qi)(qi)業(ye)(ye)簽定;沒有建(jian)立工會的(de)(de)企(qi)(qi)業(ye)(ye),又職(zhi)(zhi)工推(tui)舉的(de)(de)代表與企(qi)(qi)業(ye)(ye)簽定。
第三十四條 集(ji)體合(he)同(tong)(tong)簽定后應當報送勞動行(xing)政(zheng)部(bu)(bu)門(men)(men);勞動行(xing)政(zheng)部(bu)(bu)門(men)(men)自收到(dao)集(ji)體合(he)同(tong)(tong)文本之(zhi)日起15日內未提(ti)出異議的,集(ji)體合(he)同(tong)(tong)即行(xing)生效。
第三十(shi)五條 依法簽定的(de)(de)集體合(he)同對企業(ye)和(he)企業(ye)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li)。職工個人與企業(ye)訂立(li)的(de)(de)勞動合(he)同中勞動條件(jian)和(he)勞動報(bao)酬(chou)等標準(zhun)不得(de)低于集體合(he)同的(de)(de)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shi)間(jian)不超(chao)過(guo)8小時(shi)、平均每周工作時(shi)間(jian)不超(chao)過(guo)44小時(shi)的工時(shi)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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