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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城之家 政策法規

工傷認定

2014-10-10 18:07    來源:

 第三章

  第(di)十四(si)條 職工(gong)有(you)下列情形之一(yi)的,應當(dang)認(ren)定為工(gong)傷:

   (一)在(zai)和工作(zuo)場所(suo)內,因工作(zuo)原因受(shou)到事故傷害(hai)的(de);

  (二)工(gong)作(zuo)時間前后(hou)在工(gong)作(zuo)場(chang)所內,從事(shi)與工(gong)作(zuo)有關的(de)預備性(xing)或者收尾性(xing)工(gong)作(zuo)受(shou)到事(shi)故傷害的(de);

  (三(san))在工(gong)作時間和工(gong)作場所內,因履行(xing)受(shou)到暴力等的;

  (四(si))患(huan)職業病的;

  (五)因(yin)工外(wai)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yin)受(shou)到傷害或(huo)者發生事(shi)故的(de);

  (六)在(zai)上下班途中,受(shou)到非本人主(zhu)要責(ze)任的交通(tong)事(shi)故(gu)或者城市軌道交通(tong)、客(ke)運輪渡、火車事(shi)故(gu)傷害的;

  (七)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定(ding)應當認定(ding)為工傷的(de)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的,視(shi)同工傷:

  (一)在工作(zuo)時間(jian)和工作(zuo)崗(gang)位,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的;

  (二)在(zai)搶(qiang)險(xian)救災等維護國家利(li)益、公共利(li)益活動中受到傷(shang)害(hai)的(de);

  (三(san))職工原在軍隊服(fu)役,因戰(zhan)、因公負(fu)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證,到用(yong)人單(dan)位(wei)后(hou)舊傷復(fu)發(fa)的。

  職(zhi)工有(you)(you)(you)前(qian)款第(一)項(xiang)(xiang)、第(二(er))項(xiang)(xiang)情(qing)形(xing)(xing)的,按照本(ben)條例的有(you)(you)(you)關規(gui)(gui)定享受工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職(zhi)工有(you)(you)(you)前(qian)款第(三(san))項(xiang)(xiang)情(qing)形(xing)(xing)的,按照本(ben)條例的有(you)(you)(you)關規(gui)(gui)定享受除以外的工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

  第十六條 職(zhi)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si)條、第十五條的(de)規(gui)定,但是有下列(lie)情形之(zhi)一的(de),不得認定為工傷(shang)或者視同(tong)工傷(shang):

  (一(yi))故意犯罪的(de);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zi)殘或(huo)者自(zi)殺的(de)。

  第十七(qi)條 職(zhi)工(gong)發(fa)生事故傷害或者(zhe)按照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zhi)業病,所在(zai)單位應當(dang)自事故傷害發(fa)生之(zhi)日(ri)或者(zhe)被診斷、鑒定為職(zhi)業病之(zhi)日(ri)起(qi)30日(ri)內,向(xiang)統籌(chou)地區社(she)會保險行(xing)政部(bu)門(men)提(ti)出(chu)工(gong)傷認定申(shen)請(qing)。遇有特(te)殊(shu)情況,經報社(she)會保險行(xing)政部(bu)門(men)同意,申(shen)請(qing)時限可以適當(dang)延長。

  用人單位(wei)未按(an)前款(kuan)規定提(ti)出工傷認定申(shen)請的,工傷職工或(huo)者其、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zhi)(zhi)日或(huo)者被診斷、鑒定為(wei)職業病之(zhi)(zhi)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wei)所在地統籌(chou)地區社(she)會保險(xian)行政部門提(ti)出工傷認定申(shen)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ying)當由省級(ji)社會保(bao)險行(xing)(xing)政(zheng)部(bu)(bu)門進行(xing)(xing)工(gong)傷認定的事(shi)項,根據屬地原(yuan)則由用(yong)人單位(wei)所在(zai)地的設(she)區的市級(ji)社會保(bao)險行(xing)(xing)政(zheng)部(bu)(bu)門辦(ban)理。

  用(yong)人(ren)單位未在本條第(di)一款規定(ding)(ding)的(de)時(shi)限內提交工傷認定(ding)(ding)申(shen)請,在此期間發(fa)生符(fu)合(he)本條例規定(ding)(ding)的(de)等有關費用(yong)由該用(yong)人(ren)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ti)出工傷(shang)認定申(shen)請(qing)應當提(ti)交下列材料:

  (一);

  (二)與(yu)用人單(dan)位存在(zai)(包括)的證明材(cai)料;

  (三)醫(yi)療診斷(duan)證明(ming)或者職業(ye)病診斷(duan)證明(ming)書(或者職業(ye)病診斷(duan)鑒定書)。

  工(gong)傷(shang)(shang)認(ren)定申請表應(ying)當包(bao)括事(shi)故(gu)發生的時(shi)間(jian)、地點、原(yuan)因(yin)以(yi)及職(zhi)工(gong)傷(shang)(shang)害程度(du)等(deng)基(ji)本情況。

  工傷認(ren)定申(shen)請人(ren)(ren)提供材料(liao)(liao)不完整的,社會保險(xian)行政部門應(ying)當(dang)(dang)一次性書面告知(zhi)工傷認(ren)定申(shen)請人(ren)(ren)需要(yao)(yao)補正的全部材料(liao)(liao)。申(shen)請人(ren)(ren)按(an)照書面告知(zhi)要(yao)(yao)求補正材料(liao)(liao)后,社會保險(xian)行政部門應(ying)當(dang)(dang)受理(li)。

  第(di)十九條(tiao) 社會(hui)保險(xian)行(xing)政部(bu)(bu)門(men)受理工傷(shang)認(ren)定申(shen)請后,根據(ju)審核需要(yao)可以對(dui)事(shi)故傷(shang)害進行(xing)調(diao)查核實,用人(ren)單(dan)位(wei)、職(zhi)工、工會(hui)組織、醫療機(ji)構以及有關部(bu)(bu)門(men)應當予以協助。職(zhi)業病(bing)診(zhen)(zhen)(zhen)斷(duan)和診(zhen)(zhen)(zhen)斷(duan)爭議的鑒(jian)定,依(yi)照(zhao)職(zhi)業病(bing)防治法的有關規(gui)定執行(xing)。對(dui)依(yi)法取得職(zhi)業病(bing)診(zhen)(zhen)(zhen)斷(duan)證明書(shu)或者(zhe)職(zhi)業病(bing)診(zhen)(zhen)(zhen)斷(duan)鑒(jian)定書(shu)的,社會(hui)保險(xian)行(xing)政部(bu)(bu)門(men)不再進行(xing)調(diao)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wei)是工傷(shang),用(yong)人單位不(bu)認為(wei)是工傷(shang)的,由(you)用(yong)人單位承擔。

  第二(er)十條(tiao)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men)應當自受理(li)工傷(shang)認定(ding)(ding)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chu)工傷(shang)認定(ding)(ding)的決定(ding)(ding),并書面通(tong)知的職工或者(zhe)其近親屬和(he)該(gai)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dui)受(shou)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yi)務明確的工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shang)認(ren)定(ding)的決定(ding)。

  作出工(gong)傷(shang)認定(ding)決定(ding)需要以司(si)法機關或者有關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的(de)結論為(wei)依(yi)據的(de),在司(si)法機關或者有關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尚(shang)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gong)傷(shang)認定(ding)決定(ding)的(de)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zheng)部門工(gong)作(zuo)人員與工(gong)傷認(ren)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ying)當(dang)回避。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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