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shan)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bao)險(xian)條(tiao)例辦法(fa)》已經省政府(fu)2004年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yu)發布,自2004年6月(yue)1日(ri)起施行。
省長賈治邦
2004年4月2日(ri)
陜西省實(shi)施(shi)《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gong)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sheng)實際(ji),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ben)省行政區(qu)域內的(de)各類企業、有雇工的(de)個體(ti)工商戶(以下(xia)簡(jian)稱用人單位)和(he)與之(zhi)形(xing)成勞動關(guan)系的(de)勞動者(以下(xia)簡(jian)稱職工),適用本(ben)辦(ban)法。
第三條
縣(xian)級(ji)以上人民政(zheng)府勞動和社會保(bao)障行(xing)政(zheng)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bao)障行(xing)政(zheng)部門)按照國務院(yuan)有關規定設立的(de)工(gong)傷保(bao)險經(jing)辦機構(gou)(gou)(以下簡稱經(jing)辦機構(gou)(gou))的(de)工(gong)作經(jing)費,列(lie)入(ru)本級(ji)財(cai)政(zheng)預算。
第四條
工傷(shang)保險基金在(zai)設區的市(shi)(shi)實行全市(shi)(shi)統(tong)籌,國家另有(you)規(gui)定的除外。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勞(lao)動保(bao)障行(xing)政(zheng)(zheng)部(bu)門和財政(zheng)(zheng)、審計行(xing)政(zheng)(zheng)部(bu)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de)規定,對工傷保(bao)險基金的(de)收支、管理情況進行(xing)監(jian)督。
第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地上年(nian)度職(zhi)工月平均(jun)工資為基數繳納(na)工傷保險費(fei)。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配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shi)一)法律(lv)、法規規定的其(qi)他(ta)費用。
第九條
用人(ren)單位欠繳(jiao)工(gong)(gong)傷保(bao)(bao)險費的(de)(de)(de),欠繳(jiao)前(qian)已由(you)工(gong)(gong)傷保(bao)(bao)險基(ji)金支(zhi)付工(gong)(gong)傷保(bao)(bao)險待遇的(de)(de)(de)工(gong)(gong)傷職工(gong)(gong)和(he)欠繳(jiao)期(qi)間(jian)發生工(gong)(gong)傷的(de)(de)(de)職工(gong)(gong),其欠繳(jiao)期(qi)間(jian)的(de)(de)(de)工(gong)(gong)傷保(bao)(bao)險待遇由(you)用人(ren)單位按照《條(tiao)例》和(he)本(ben)辦法規(gui)定的(de)(de)(de)項目和(he)標準支(zhi)付,補(bu)繳(jiao)后由(you)工(gong)(gong)傷保(bao)(bao)險基(ji)金補(bu)支(zhi)。
第十條
統籌(chou)地區(qu)應當(dang)從當(dang)年收取的工傷(shang)(shang)保(bao)險(xian)基金(jin)中提10%建立風險(xian)儲(chu)(chu)備(bei)金(jin),用于本(ben)地區(qu)重大事故的工傷(shang)(shang)保(bao)險(xian)待遇(yu)支付。風險(xian)儲(chu)(chu)備(bei)金(jin)的具(ju)體使用辦(ban)法由(you)省人民(min)政府勞動保(bao)障(zhang)行(xing)政部門會同財政行(xing)政部門另行(xing)制(zhi)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向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申請。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等相關證明;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四)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職工舊傷復發的,提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結論;
(五)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書;
(六)因(yin)工作(zuo)外出期間,發(fa)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ding)因(yin)工死(si)亡的(de),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si)亡的(de)判決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ding)程序處理(li)勞(lao)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ji)算在工傷認(ren)定(ding)的時限內。
第十三條
省和設區市的(de)勞(lao)動能(neng)力鑒(jian)定(ding)委員(yuan)會應當(dang)建立醫療衛(wei)生專家庫。省和設區市的(de)勞(lao)動能(neng)力鑒(jian)定(ding)委員(yuan)會辦(ban)事機構設在同級勞(lao)動保障(zhang)行(xing)政部(bu)門。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qi)他事項。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工傷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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